首次在司法层面将流量劫持认定为犯罪
因为流量劫持行为,曾有公司民事起诉索赔的先例。典型例子是两年前的“3B”大战。360对百度搜索结果进行标注甚至篡改,并向用户宣传安装其浏览器,百度因此向法院起诉360。法院认定,360干扰了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判决赔偿百度40万元。
但长期以来,流量劫持行为并没有被定义为刑事犯罪,因此不少人把它当做一种快速牟利的手段。而对用户来说,一旦遇到浏览器被篡改,只能自助救济;对那些不懂电脑的人就是一场噩梦,被迫重装操作系统的大有人在。
这次浦东法院的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将流量劫持认定为犯罪。
浦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付某、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让其母亲劝说被告人黄某投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付某、黄某均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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