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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商标权保护难,屠呦呦商标又被抢注了

来源:搜狐科技 | 时间:2015-10-07 13:50:34 | 阅读:87 |  标签: 域名拍卖 域名交易   | 分享到:

那么根据商标网查询结果看,现在两个商标均已经注册成功。有人问有没有办法去撤销掉这两个注册商标呢?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办法还是有的,简单看下法律的约束条款吧!具体操作方式暂且不表。

《商标法》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经调查核实后,核准注册不服的,根据:第三十五条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假定屠呦呦相关权利人申请无效该商标,该注册商标在依法无效宣告公告之前,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

但同时《商标法》也规定: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也就是说,如果成功无效宣告,那么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为何要抢注这样的商标呢?实在想不通!只是觉的,连屠呦呦这样的名字都能被抢注商标,名人姓名商标权的保护还真的是一道疑难题啊!

反思:

一、对用名人姓名(对姓名商标权)抢注商标现象,法律还应该加以规范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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