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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同城内鬼勾结窃卖账户:盗窃1100余账户损失数百万

来源:互联网 | 时间:2017-05-15 11:44:38 | 阅读:123 |  标签: 58同城   | 分享到:

利用客服OA系统(注:即为办公自动化,员工及管理者使用的系统)登录获取验证码,男子王某祥伙同此前因违规发帖认识的58同城前客服贾某,贾某又通过58同城几名在职的客服获得权限,再通过QQ群售卖给客户。

58同城内鬼勾结窃卖账户:盗窃1100余账户损失数百万

13日上午,因涉嫌盗窃罪,5被告人在朝阳法院刑一庭受审。

指控盗窃1100余账户致损失数百万

据朝阳检察院指控,5被告人年龄均在20多岁,其中3名大学文化程度,2名大专学历。案发前,王某敏、王某磊系北京网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201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祥伙同贾某、王某敏,利用王某敏在58同城赶集网做客服的权限,获取北京城市网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8同城赶集网)客户手机验证码的方式,窃取该公司网站669个账户后,贩卖获利。

经统计上述客户账号内现金余额损失共计100余万元,赠送余额损失146.4万元。

同时,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祥又伙同王某磊、杨某,利用王某磊担任58同城客服的便利,用其权限获取北京城市网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8同城赶集网)客户手机验证码的方式,窃取该公司网站507个账户后贩卖获利。

经统计,上述客户账号内现金余额损失共计63.6万余元,赠送余额损失共计145.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祥、贾某、王某敏、王某磊、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敏、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庭审第一被告人认罪其余四人有异议

上午9时40分,此案在朝阳法院刑一庭开庭审理,在法警的押解下,5名年轻被告人走进法庭,他们聘请了7名律师到庭进行辩护。面对此次盗窃58同城和赶集网的账户事件,只有第一被告人王某祥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其余四人,有人对指控金额有异议,有人对犯罪事实不认可。

据了解,王某祥在大学毕业后并没有正当职业,而是做网上销售信息。据其交代,他在上大学时曾经接触过58同城辽宁那边的公司,曾违规发帖,有一定的客户资源,所以选择卖账号。但对于他来说,1个人很难完成这事,于是他想到了2015年认识的一个58同城客服人员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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