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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追缴税款2700万:富士施乐遭举报走私逃税

来源:华夏时报 | 时间:2016-04-10 09:30:38 | 阅读:60 |  标签: 逃税 富士施乐 打印机   | 分享到:

第一次审计范围是从2010年至2013年,结果显示,富士施乐在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方面,有2000万元人民币的税要补申报。之后海关又进行了第二次审计,范围是2014年。两次审计结果显示,富士施乐总计需补缴税款2693万元人民币。目前,上海海关已经对这笔款项追缴入库。而杜女士举报的另外部分问题目前尚没有证据支持。

本报记者获得一份杜女士和上海海关缉私局人员的通话记录显示,海关方面证实追缴税款一事。海关人员表示,2700万不是一个小数目,所以他们也是非常慎重地对待举报,从2014年12月到2015年6月,富士施乐先后7次补缴了税款。至于为何会以极低的价格报关进口,海关方面表示,由母公司把机器卖给子公司,这种关联交易涉及到内部做账,是企业内部行为。

富士施乐回应“诚信经营”

记者另外拿到一份上海海关于今年3月30日和杜女士的通话记录,海关证实,实际核查中还发现富士施乐保税货物短缺量为20余万美元,现在正在等待企业申辩,然后形成最终调查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的定义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海关内部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保税货物的数量都是海关备案的,所谓短缺,“通俗理解就是本来备案有十件货,过一段时间盘查却少于十件。”海关内部人士说,短缺的原因要问企业,看企业是否能给出合理的解释,然后才能依据判断是否属于严重行为,要不要处罚。还有外贸公司的人士告诉记者,保税货物短缺,原因可能是内部被拿走了,或者本身就是虚报,这涉及到补缴税款。

有海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富士施乐被追缴税款一事,除税款本身外,是否还要追加处罚,可以参照相关法规比对即可。浙江盈科律师事务所邵斌律师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漏缴税款的企业,除应补缴税款外,还须从应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缴纳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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