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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择期宣判,法官对技术太外行

来源:中国青年报 | 时间:2016-01-15 17:52:47 | 阅读:71 |  标签: 快播   | 分享到:

王欣在庭审中一直坚称,快播是视频播放软件,快播播放器和服务器不具备发布功能和搜索功能,快播不具备传播属性。

据了解,利用P2P这种点对点的网络技术,任何一位用户都可能是网络资源的上传者与下载者,网络服务商只对资源交换进行引导,不直接对资源内容进行管理。快播公司正是利用了这种技术,迅猛发展。

朱巍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快播公司利用P2P技术,通过缓存和碎片整合的方式,把用户的非法资源保留在自己的服务器之中,再提供给用户。

朱巍说:“快播公司提供给用户的播放器早就不只是一个播放软件了,它不但是一个搜索平台,还是一个P2P平台。”

车浩认为,通常情况下,一个网站如果被认定传播淫秽物品,往往是由于网站本身存储或者发布淫秽信息,或者作为专门供用户发布淫秽信息的平台。

快播案的特殊性在于,快播软件不是一个网站,只是一个技术中立的播放器软件,其本身并不包含或者发布淫秽信息。但是,如果一个快播用户观看的视频中有淫秽视频,那么,这个视频就可以被其他用户分享,分享的人多了,就从一个点对点的分享,变成一种在不特定多数人之间的传播。从技术层面来看,快播软件在客观上是这种分享和传播得以实现的一个支持工具。

车浩认为,快播公司及王欣等4名高管涉嫌犯罪的法律依据是2010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达到一定数量或数额的,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理。

车浩说,这则司法解释没有专门界定提供播放器软件的行为性质。但是,按照这则司法解释,网站建立者和管理者允许或放任他人在自己网站上发布、传播淫秽信息,就具备了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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