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业内资讯 > 富士康员工非法刷机,获利300万

富士康员工非法刷机,获利300万

来源:法制日报 | 时间:2015-08-26 19:52:00 | 阅读:182 |  标签: 富士康 苹果   | 分享到:

指控罪名被认定

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对吴某等14人立案侦查,郑州市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则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在庭审中,吴某等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提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对此争议,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乔亦丹介绍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认为,被告人吴某、邹某、兰某主观上明知只有进入苹果公司计算机系统才能从事“刷机”行为,也明知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公司网络系统,客观上串通段某等人秘密安装无线路由器,一起侵入网络认证系统,其行为均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一审认定,辩护人“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吴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还认定,该案属于共同犯罪,吴某等10人均为主犯。

犯罪手段智能化

在量刑上,出庭支持公诉的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人认为,吴某等14名被告人通过秘密安装无线路由器的方式侵入郑州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非法获利300余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对上述建议予以采纳,并认为,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其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化。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吴某等3人均是80后,曾在富士康公司工作过,熟悉网络知识,有比较高的智力水平。他们也明白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犯罪成本低廉,能连上网络就可以进行犯罪,获利的空间又很大,不惜以身试法。”乔亦丹说。

小编推荐阅读

好特网发布此文仅为传递信息,不代表好特网认同期限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相关视频攻略

更多

扫二维码进入好特网手机版本!

扫二维码进入好特网微信公众号!

本站所有软件,都由网友上传,如有侵犯你的版权,请发邮件admin@haote.com

湘ICP备2022002427号-10 湘公网安备:43070202000427号© 2013~2024 haote.com 好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