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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员工病假、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 时间:2016-12-12 14:29:30 | 阅读:170 |  标签: 法律   | 分享到:

  2)医疗期满,企业支付医疗补助费的问题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塬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所涉及的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

  这个月工资,是以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的;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满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3、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一

  病假工资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病假中的劳动者不可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因而企业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也是合理的。

  4、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二

  病假工资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相关规定称:“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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