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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员工有偿加V ,获利16万

来源:北京晨报 | 时间:2015-06-27 16:11:09 | 阅读:68 |  标签: 加V 新浪微博   | 分享到:

在新浪微博工作的多名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收取了一文化公司法人代表周某16.6万余元的“好处费”后,为周某提供的新浪微博账号进行违规解封、申请“加V认证”、平移粉丝、批量开通等操作。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判处吴某、谭某等7名新浪微博员工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周某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新浪微博员工有偿加V ,获利16万

行贿微博员工

据了解,周某是北京一家文化公司的法人代表,为牟取私利,2012年6月至9月间,周某给予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新浪微博公司)员工吴某、谭某、方某(另案处理)等8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6160元,要求上述8人为其提供的新浪微博账号进行违规解封、申请“加V认证”、平移粉丝、批量开通等操作。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吴某、谭某等7人分别利用各自在新浪微博任职的职务便利,为周某实施了相关微博账号的操作,并各自非法收受周某给予的1至4万元不等的“好处费”。经新浪微博公司报案,2012年9月19日,周某被抓获归案。此后,涉案的7名新浪微博员工陆续投案或被抓获归案。

检方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吴某、谭某等7人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7人被判缓刑

庭审中,周某及7名新浪微博员工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人吴某、谭某等7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吴某、李某等3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属于自首。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吴某、谭某等7人分别获刑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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