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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炸机案终审 三星不存在欺诈

来源:互联网 | 时间:2019-04-01 14:37:12 | 阅读:191 |  标签: 电脑 三星   | 分享到:

4月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北京三星Note7炸机机主回先生处获悉:其起诉三星中国公司三倍赔偿爆炸的手机并涉嫌欺诈案,日前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三星炸机案终审 三星不存在欺诈

此前,该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仅支持三星方面原价赔偿他被烧坏的笔记本电脑,驳回了他的其他诉讼请求,并认定三星中国公司不存在欺诈故意,不用道歉。

2016年9月26日,在广州工作的北京人回先生购买了一款三星Note7手机,刚使用了13个小时,这款手机便发生自燃,并烧坏了他搁置在旁边的电脑。

为此,回先生与辽宁购买Note7手机并同样发生自燃的“第5炸”机主张先生一道,前往北京,委托工信部下属的中国泰尔实验室对燃烧原因进行检测。

2016年10月18日,工信部下属的中国泰尔实验室出具了对这两部手机的检测结果:张先生的手机“因烧损严重,无法推定起火原因”;回先生的手机则为:“样品未发现外部加热痕迹,样品的热损毁由电池自燃所致,电池由右下角的位置开始燃烧”。

2016年11月29日,在经历了检测手机、与三星协商,到中消协投诉等一系列“较真历程”后,辽宁张先生同意了三星方面退还手机原价5988元钱的处理方式,并接受了对方发放的200元退货红包。

但是,回先生并未接受类似处理方式,他将三星中国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定三星方面对中国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并为其欺诈行为作出道歉,其次是按照中国法律对他进行3倍赔偿,并依法一并赔偿他被Note7手机烧坏的电脑。

判决:

赔偿被烧坏电脑驳回其他请求

三星炸机案终审 三星不存在欺诈

2018年11月,该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三星中国公司向回先生赔偿一台相同型号和配置的笔记本电脑,驳回三倍赔偿手机款并承认涉嫌欺诈、公开向回先生道歉的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即便三星公司在处理中国大陆地区Note7手机电池质量问题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并无证据表明其有故意向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广大消费者隐瞒重要信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满足上诉人所主张的欺诈法律要件,上诉人上诉请求三星中国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三倍赔偿购机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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